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提升老人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三、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参、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二、申請補助時。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教育訓練、親職教育及家庭照顧者訓練。

肆、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一)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二萬元,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八萬元。
(二)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義賣、勸募不予補助。
(三)會務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四)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服務,請另案申請補助,不適用本要點。
(五)不得以現金給付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
(六)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經費編列標準表辦理)。
(一)授課鐘點費及同步翻譯費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最高八百元。
(二)專題演講費每場次二千元。
(三)實習指導費每小時二百元。
(四)交通費實報實銷。
(五)住宿費:外聘講師每日最高一千元,工作人員每日最高八百五十元。
(六)膳雜費:講師每日最高四百五十元,工作人員每日最高四百元。
(七)撰稿費及翻譯費:每千字最高六百三十元。
(八)受訓人員住宿費:接受承辦單位安排住宿者,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六百元,自行處理者以不補助為原則。
(九)受訓人員交通費除有特殊緣由報准者,以不補助為原則。
(十)雜支(含教材、文具用品、場地租金等)每案最高補助六千元
(十一)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二)受訓人員之補助限目前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者,其餘自願參訓人員應依辦理培訓之成本繳交費用,並使用於辦理培訓之用途,如有剩餘,應一併繳回本府。

伍、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以直式橫書、A4紙張、由左至右電腦打字撰寫)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
(二)申請表(如附件一)。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陸、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二十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二)、成果報告(附件三)、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柒、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捌、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玖、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