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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資源回收中心參訪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對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水資中心)各項設施作業及瞭解,及宣導水資源保育及節水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參訪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民間及非營利組織團體,參訪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每月僅開放一場次;另訂於每年三月二十二日及六月六日為廠區開放參觀日,民眾得免申請至現地參觀導覽,實際開放時間及廠址,另由本府於網站公告。

三、參訪時間為正常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四、申請參訪單位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於參訪日前十日函文或傳真至工務處下水道科。

五、依預定參訪時間、解說人力及場地情形,本府保留調整修改參訪日期、時間及是否接受參訪之權利。

六、依申請先後順序受理,於申請完成後七日內以函文通知申請結果。

七、因故取消或變更參訪時間,應於二日前來電通知,未事先通知而不到者,三個月內不得再預約參訪。

八、申請參訪日如遇天災停止上班或因故不宜參訪者,將通知取消參訪行程。

九、注意事項:
  (ㄧ)完成預約之團體於參訪日依申請時間至水資中心報到。如遲到十分鐘以上或實際參訪人數半數,為避免影響其他預約團體之權益,本府將保留活動進行的權利。
  (二)遵守參訪規定及各項指示牌說明,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喧嘩、奔跑、飲食、抽菸、嚼食檳榔、口香糖或亂丟垃圾。
  (三)參訪來賓須遵守接待人員引導與規範及遵守參訪路線,不得毀損廠內設備及用品,如有損壞情形,本府將依市價求償。
  (四)國外團體參訪請自備隨行翻譯人員。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