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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上方遮棚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設置市區道路遮陽避雨設施,特依據「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市公所。

三、本縣市區目前除馬公都市計畫北辰商業區及馬公第三漁港商業區(商二)應依規定留設騎樓外,其他市區道路兩側建物皆無騎樓設施。為行人遮陽避雨之需,人行道上方得設置遮棚。

四、人行道上方設置遮棚應面臨道路寬度八米以上,其設置深度不得超過人行道,且突出建築線(計畫道路側溝外線)不得超過二公尺。
    但市區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不得設置遮棚。

五、遮棚設施最下端距人行道面之淨高不得少於二點五公尺。

六、遮棚正面部份其上下緣淨高不得超過零點六公尺。

七、遮棚內部支架,固定支撐得為必要之補強,惟不得設置柱腳。

八、遮棚上若設置廣告招牌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遮棚材質、色彩不限,惟經本府整體規劃設計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十、人行道上方遮棚由本府統一規劃設計製作完成者,得免至鄉(市)公所申請許可。

十一、申請程序及書表,由本府訂定後由道路管理機關受理許可。

十二、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人行道改善計畫時,考量人行空間之適宜性,得經沿線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依本要點規定統一設置遮棚納入工程一併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