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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轄內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保障使用人之便利及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市公所。


三、各機關辦理本縣市區道路相關工程,其設計應參照本要點,並以人行優先及通用設計為原則,考量現地實際狀況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


四、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應定期巡查該轄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檢視無障礙設施,妥善維護管理,並應將其巡查結果於每季提報本府備查,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就其提報項目內容應不定期
    予以抽查並督導改善,所需使用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縣各機關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改善工程,應依本要點自行審查,屬人行空間改善部分工程金額大於五百萬元者,應於工程發包前檢附工程圖說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辦理。


六、市區道路無障礙通路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及無障礙坡道。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一)新設人行空間與慢車道高差十公分為原則,倘需設置十公分以上之人行空間,應敘明理由報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辦理。
(二)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應為一百五十公分,如因局部路段受限時不宜小於九十公分。
(三)無障礙通路寬度小於二百十公分不宜設置機車及自行車停車格,寬度大於二百九十公分有設置停車格需要者,無障礙設施通路淨寬仍應大於一百五十公分以上。
(四) 無障礙通路為保障視障者之通行性,通路淨高應大於二百一十公分,地面起六十至二百一十公分範圍內,不宜有十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有設置必要,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五)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原則應小於百分之五,最大縱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
(六)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平整防滑且色澤以單一色為原則,宜與車道採不同材質、顏色與之區別。
    2.接交叉路口應以不同材質、顏色做區別。
    3.優先考量採用透水性鋪面,以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損及道路。
    4.採用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須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七) 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一點三公分。


七、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其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路緣須順接道路且對齊行人穿越道,並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設置。
(二) 路緣斜坡如須設置車阻應具備警示效果,其兩車阻間淨寬應大於一百五十公分,車阻高度應大於六十公分。
(三) 新設路緣斜坡徑口因既有設施(如號誌,電氣設施,管線機構之基座等)影響通行,該設施管理機關應無條件配合遷移。
(四) 路緣斜坡淨寬(不含側坡寬度)應大於一百五十公分。
(五) 路緣斜坡之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高低差小於二十公分者,其斜坡得酌於放寬,並參照附表規定設置。
(六) 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須具止滑之特性。
(七) 斜坡頂銜接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應小於百分之五。
 


八、本設置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