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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道及市區道路養路巡查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道路品質,特訂定本養路巡查要點。

二、本巡查要點適用範圍為本縣鄉道及市區道路。

三、本縣鄉道及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縣轄之鄉市公所。

四、巡查範圍包括鄉道、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之各類道路設施。

五、巡查方式依時效可分為:
(一)經常巡查。
(二)定期巡查。定期巡查除利用巡查車輛外,必要時以徒步或攀登方式,盡可能接近公路設施,作較詳盡之檢查,以鑑定該設施之安全情形。
(三)特別巡查,在颱風來臨前後,以及豪雨、洪水、地震或其他重大交通事故後,立即對道路構造物作詳細檢查。尤應注意橋梁基礎有無沖刷、淘空、產生裂縫或位移等情事,並應詳予記錄洪水位,作為日後修復或改建工程之依據。
定期巡查及特別巡查,應由管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辦理。

六、前點經常巡查又分為
(一)日間經常巡查,應由指定工程人員辦理。原則上以二人為一組,並攜備適當之器具,共乘一部巡查車,從車上以目力檢視公路各種狀況。若發現有疑惑時,應下車詳查。有關鋪面、橋面、伸縮縫等之檢查,可憑車輛駕駛時之操作性、衝擊響聲及震動等判斷路況。
(二)夜間巡查,由管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辦理。

七、巡查頻率如下:
(一)經常巡查,每半個月巡查至少一次。
(二)定期巡查,對不同巡查項目,原則上至少每四個月一次。
(三)特別巡查,視其影響情形,由管養單位主管判別為之。
挖掘路面案件,每週至少應巡查一次。巡查時,應特別記錄挖掘路面巡查督導報告表;情節嚴重時,依公路法處理之。

八、巡查人員應視巡查類別與巡查內容,攜帶適當之器具:必要項目為照相機、卷尺、粉筆、通訊及臨時交通安全管制用器材(如:交通錐、警示燈或紅旗)等,特殊情形酌加項目如:攝影器材、望遠鏡、標竿、白板、鐵絲刷、撬棍、比例尺、繩梯、手電筒及其他檢驗量測之儀器等以備應用。

九、巡查人員應具備之技能如下:
(一)巡查人員應熟悉公路各種設施之特性,以及結構之基本原理、名詞、應用工具及專用之機件操作。
(二)巡查人員必須熟悉各類檢查表格之填寫及應用,以便於現場迅速找出構造物之缺點或降低其壽命之潛在因素。
(三)巡查人員必須具有相當之判斷能力,如遇本身經驗無法解決或有疑問時,切莫遽作判斷以免誤導,應即請教專家或向上級報告。
(四)巡查人員事先應明瞭選定巡查之位置及範圍,俾節省人力與時間。

十、照片拍攝與整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拍攝構造物損壞部位實況照片時,可先在損壞部位以粉筆畫出其範圍,再將標準尺置於附近,同時納入攝影範圍內,可供日後估計構造物損壞及修復數量之概值。
(二)構造物檢查前之清潔工作,檢查構造物前應先以鋼刷等掃除工具,將構造物上之灰塵、沉積物、銹、漆斑及鳥巢等予以清除;如用電子儀器檢查時,尤需清潔乾淨,增加其準確性。
(三)構造物損壞範圍過廣,無法清晰地納入同一鏡頭時,除應拍攝構造物全景外,其損壞部位可分段或於不同角度拍攝數幀,以了解構造物損壞之實態。
(四)照片應註明拍攝地點、拍攝日期及略述檢查類別及內容,並宜按路線編號分冊彙集之。
(五)照片可附於巡查報告表中,或另以照片簿依公路編號分冊彙集整理並加以簡易說明。

十一、巡查應注意之安全措施如下:
(一)檢查結構物時需爬高或檢查危險構材時,檢查人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遇到強風、遽變之氣溫、雨、雪等天氣情況時,應考慮檢查工作是否需照常進行或改期。
(二)檢查與交通有密切關係之構造物如鋪面、橋面、接縫及交通號誌等,應選擇交通量稀少時辦理;同時應切實做好臨時警示標誌,以保障檢查人員之安全及減少交通阻塞。
(三)檢查人員應穿戴安全背心、膠底鞋、安全帽及攜帶手套、雨具等,及其他必要裝備。

十二、巡查時應檢查之構造物項目分類見表一,應注意事項見表二。

十三、巡查時,巡查人員應填寫巡查報告表。各類巡查報告表可參考表三至表七;挖掘路面巡查督導報告表可參考表八。
定期巡查及特別巡查報告表,宜檢附適宜之檢查表(詳見公路養護手冊);各項檢查表並歸納如表九以利檢索。
道路管養單位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表格內容以符實需,並轉報縣府核備,同時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