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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採購評選委員遴聘保密防弊措施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政府採購法」子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特訂定本措施。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含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辦理評選,適用本措施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案件,經主辦單位簽准亦適用本措施規定。

三、機關邀請就具有與本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府各單位於提報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時,應由業務單位提出二倍以上委員人數之建議委員名單,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再由業務單位依序徵詢評選委員同意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密件通知出席。

五、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但為確保委員名單達保密減少受不當請託關說之目的,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惟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內聘委員(不含召集人)名單為達保密及減少受不當請託關說之目的,得於開標前依第四點方式遴聘。
本採購案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得依分工原則由機關工作小組擬定並於招標公告前經外聘委員審定。

七、機關為便於評選委員出席評選,得於本縣以外之地區舉行評選會議。

八、本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除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仍得視案件實際需要,依其他法令規定支給審查費。

九、本措施未明訂者,依據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