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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2   

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之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3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4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依照中央訂定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

二、一般煙火施放人員資格,依照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限制。

 

5   

本府得公告禁止爆竹煙火施放之種類。

 

6   

下列時間不得施 放飛行類、爆炸音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七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依民俗需燃放爆竹煙火之年節期間、特殊節慶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7   

本縣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經公告劃定之本縣各自然保留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尖山發電廠。

三、造林區、防風林區。

四、水源管制區。

五、其他經政府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8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9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如需施放爆竹煙火,不得違反第八條之規定,並應具備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放爆竹煙火應注意風向、風力之影響。

二、施放現場之爆竹煙火應放置於容器內或包裝妥適。

前項爆竹煙火施放量,如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列管制量以上時,並應增加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放現場應至少備有滅火器二支,並視施放規模增設滅火器具,施放爆竹煙火前應於施放區四周灑水,保持地面潮濕。

二、爆竹煙火施放區應設置警戒線及現場警戒人員,管制人員進出。

三、工作人員施放爆竹煙火時應著防護裝備。

 

10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時間、地區及方式,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方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11   

違反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

 

12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