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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施放天燈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縣轄區除申請施放許可外,禁止施放天燈。

 

3   

申請許可施放天燈之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施放現場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廠所及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等。

三、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

四、其他足以影響施放安全者。

五、下列時機應避免施放天燈:

(一)天乾物燥季節。

(二)風速過大經評估不宜施放時。

 

4   

除專案許可外,施放天燈應於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十時止,其餘時間禁止施放。

 

5   

申請施放天燈應以機關、團體名義為限,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施放前五日向本府申請審核許可後,始得施放:

一、施放天燈申請書(附件一)。

二、安全防護計畫書(附件二)。

三、區域警戒圖(附件三)。

四、施放人員名冊(附件四)。

五、其他相關文件。

 

6   

施放之天燈,除本府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底座直徑六十公分七十公分

二、高度一百三十公分一百四十公分

三、外圍三百六十公分三百七十公分

四、重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克。

五、應使用煤油及黃豆油之混合油,或同等品質之燃料。

 

7   

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煙火或可能產生落焰之物品。

 

8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天燈時應有法定代理人、同行之成年人或其他成年家屬陪同。

 

9   

基於人民生命、財產等安全考量,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天燈之時間、地點。

 

10   

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並撤銷、廢止其許可。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