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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大型群聚活動,並核發許可文
件,依據澎湖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大型群聚活動許可或報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
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活動企劃書。
(五)場地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六)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經申請核准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變更需求者,除應
檢附變更事項說明及原領許可文件外,並備妥前項各款書件重新
申請。

三、權管機關(單位)及本府各局處審查事項分屬如下:
(一)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活動基本資料審查及分送本府相關局處審查,並協調自治條例之執行。
(二)消防局:消防安全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三)衛生局:緊急醫療、食品安全、菸害防制、防疫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四)警察局:治安、交通安全維護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五)建設處:建築物及臨時建築物安全、無障礙設施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六)環境保護局:場地清潔、環境污染及噪音規劃之審查及稽核。
(七)社會處: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規劃之審查與稽查。
(八)本府其他單位依其業務主管事項辦理。

四、申請許可流程:
(一)由活動主辦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權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後二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分送本府各局處審查活動安全事項。
(二)本府各局處應於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填具審核表回復權管機關
(單位)。
(三)權管機關(單位)彙整各局處審查意見後,應通知主辦單位依限補正,並得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討論,並請主辦單位到場進行簡報及詢答。
(四)權管機關(單位)於作成結論或決議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申請單位准駁。

五、申請報備流程:
(一)由活動主辦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 權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後二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分送本府各局處檢視文件備查。
(二)如有文件缺漏,本府各局處應於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填具審核表回復權管機關(單位)。
(三)權管機關(單位)彙整各局處審查意見後,應通知主辦單位依限補正。
(四)權管機關(單位)於作成結論或決議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申請單位准駁。

六、活動稽查作業:
(一)權管機關(單位) 得於活動舉辦前或辦理期間進行聯合稽查,查核主辦單位是否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辦理,落實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器材維護等工作,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情事,由權管機關(單位)通知主辦單位,並依規定舉發。

七、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係供活動主辦單位製作計畫之參考,主辦單位仍應依場地及器材使用、活動內容、參加對象等實際狀況,據以規劃緊急應變、避難疏散、交通管制、人員訓練等事項,由事前妥善規劃及教育訓練,災害時之緊急應變,降低活動風險,保障參與民眾安全。

八、本要點所需相關表單,由本府消防局另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