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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外勤大隊消防隊員遷調服務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勤業務需要及建立外勤消防隊員公平、公正、公開遷調制度,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擔任外勤各大隊消防隊員為原則;所稱遷調,係
指隊員服務單位之調整。

三、本要點自修正發布生效後,於本縣離島各單位服務之外勤人員,服務屆滿二年,應調動至本縣本島各單位,惟實施二年後第一次屆滿,為避免全部人力抽離,維持新舊人力接替,各離島單位各以其隊員數之二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其計算結果為首次應調離數(以抽籤決定調離者),餘首次未調離人員於隔年(即屆滿三年)後調回至本島,後續調往離島人員,依任期滿二年後同該年或隔年應調回本島之人員之時間(修正發布生效之月份),一併調回本島單位。
所謂本島各外勤單位指下列各單位:
第一大隊部,馬公分隊、澎南分隊、湖西分隊、白沙分隊、西嶼各分隊所謂離島各單位指下列單位:
第二大隊部、虎井、桶盤、大倉、員貝、鳥嶼、吉貝、七美、花嶼、望安、將軍各分隊。

四、每年離島單位服務屆滿任期之隊員其出缺總缺額,由本島各外勤單位隊員數,計算百分比,以分配各單位可調往離島之人數(如附表),本島各外勤單位依調任該單位年資較久之人員為 優先者,依序排列,以決定前往離島之優先順序。如果排列入可 調往離島人員放棄該年度調動,則下年度辦理時,其任職於該單  位年資重行計算。
前項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本島各單位調往離島人員經優先順序排列並依離島單位缺額數取定後,以抽籤方式決定調往之離島單位,離島屆滿任期人員,則以本島可調往離島人員所在單位進行抽籤  ,以決定調往之本島單位。   

五、隊員因個人或其家庭遭遇特殊事故,非留任原單位或調地服務不足以解決,得專案申請。另申請調地服務人員符合內政部消防署訂頒「消防機關隊員特殊困難請調認定基準」者,得隨時檢附佐證資料提出申請,並視各單位勤業務需要予以調地服務,不受本要點第三點申請時間及第四點基本資格年資規定之限制。

六、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員(兼辦督察)併同人事室所派人員訪查確認是否屬實,作為請調參據;如請調原因消滅,應於三個月內申請撤銷,或申請變更為一般請調案件。經核准調地服務而有陳報不實或矇騙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予以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並調回原服務單位。

七、縣外機關調進人員,除依據本要點具備特困條件或調任本局內勤單位者外,以派任第一大隊所屬分隊為優先。

八、本要點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並函報澎湖縣政府備查。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