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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防局處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所屬各單位處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視同一般人民陳情案件,均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內政部消防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及「澎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法令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時,受理人員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表1)併同電子郵件原文,交由收發室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管理系統,分送各承辦單位處理,如陳情事項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由相關單位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回覆陳情人。

四、受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五、網路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一)建議事項:7日。
(二)一般、檢舉事項:15日。
(三)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權責,需協調有關機關(單位)處理及涉及政策、法令研訂後始能明確答覆並適當處理:20日。
(四)案情特殊或涉及數機關(單位)業務須會勘協調:30日
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得辦理展期,以一次為限,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並副知列管單位。

六、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網路陳情時,受理單位應回覆陳情人,或逕送主管機並覆知陳情人。

七、受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送會列管單位登記銷案。
(一)陳情內容空泛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二次以上,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網路陳情而交辦者,得僅回覆陳情人,並函知交辦機關及列管單位已為答覆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八、受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回覆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判決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九、各單位回覆陳情人時應併送「受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
表」(格式如附表2),請陳情人填答後以電子郵件回傳。
十、受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十一、各單位處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歸檔案號律定為0125,保存年限為5年(必要時得延長),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人民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併本局單一窗口為民服務滿意度調查,提出改進建議,送本局管考單位彙整,供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二、 各單位處理網路人民陳情案件人員,得視其工作優劣,辦理獎懲。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