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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房屋移轉即予開徵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點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房屋典賣、移轉時 按其持有房屋月份繳納房屋稅特 訂定本 要點 。

第二點
房屋典賣、移轉申報契稅時,除因當年房屋稅定期開徵電腦異動截檔 日至 七月十五日止 外 ,應辦理即予開徵 。 但強制執行拍賣移轉者不在此限。

第三點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六日 以後者,當期房屋稅至當月止向原所 有權人課徵,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典 賣、移轉日,除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 移轉證明書之日 、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以拍定日 為準外,以契稅申報日為準。

第四點
稽徵作業程序及流程:
    (一 )一般移轉案件:
1. 房屋稅 承辦人 應於 各鄉(市 公所 契稅建檔核稅後,即予開徵 當期房屋稅核稅作業。
2. 各鄉(市)公所契稅承辦人員查欠列印房屋稅之查欠紀錄表後將查欠情形註記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 
   繳款書,並於核發契稅 繳款書 時,將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一併交申報人簽收。
3. 查有欠繳房屋稅者,應向澎湖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補發繳款書,連同當期即予開徵
    房屋稅繳清後,再交由本 局或各鄉(市)公所承辦人員查驗無誤後,辦理查欠。
4. 無欠繳房屋稅並完成查欠者,由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建物移轉 登記時,依契稅繳款書收據上所載當
   期即予開徵房屋稅金額, 查驗申請人所檢附已繳清之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正本。
(二)強制執行拍賣案件
    接獲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定通知時,房屋稅承辦人按拍定日先予核算房屋稅後,即通報本局收 
   文主辦人員轉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第五點
申辦建物移轉登記:
( 一)除強制執行拍賣 移轉之案件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 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或設定典
          權。
(二) 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於地政機關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除查 驗契稅繳款書收據、房屋稅欠稅
          已繳清戳記及查驗當期已繳清之房屋稅即予開徵繳款書正本後,始得辦理建物移轉登記。
(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於房屋稅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於房屋稅承辦人承辦人收到資訊科產製收到資訊
            科產製之「契稅完稅房屋稅未完稅清單」時,應查明即予開徵之房屋稅是否已繳清,如未繳清
            應向原所有權人催繳,俟其繳清後,始能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