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籍居民生存環境 及生活條件,維護往返望安、七美離島通行權益,實施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機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車船處)。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籍居民係指經依戶籍法完成戶籍登記之遷入登記在澎湖縣者。
所稱交通船係指車船處經申請營運許可並依核准航線及班表定期航行之載客船舶。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實施之航線為馬公至望安至七美及七美至望安至馬公。
第 5 條
車船處每日現場開始售票時,前二十分鐘優先開放設籍 居民購票,每人限購四張。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籍居民,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得比照前項優先購票。
第 6 條
車船處於售票完罄,尚有旅客未能購票,必要時得租用民間船舶運送。
第 7 條
購票時須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出示戶口名簿及貼有照片 之證明文件正本。無證件者或證明文件不符者,不得優先購票。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