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辦理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
款,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澎湖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助基金 (以
下簡稱本基金)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並以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
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收支管理運用機關。住福會應就下列事項提
交該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 本基金之運用原則。
二 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公教人員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規定繳納之福利互助金。
二 政府撥發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
三 專案待遇及自給自足單位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
四 本基金投資收益及孳息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結婚互助。
二 喪葬互助。
三 退休、退職、資遣互助。
四 重大災害互助。
五 本基金之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購儲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 各項急難貸款。
三 經住福會委員會會議審定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
益之項目。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住福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8 條
本基金收入解繳程序如下:
一 政府核定之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暨急難補助專款,由縣庫依法定程
序撥入。
二 收入之基金本息,由存放行庫按月或到期解繳。
三 福利互助金及應繳納之眷屬生活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按月解繳住福會
指定之行庫。
第 9 條
本基金之動支,由住福會依據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及中央公教人員
急難貨款實施要點暨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等,得參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