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重大觀光活動,帶動觀光產業發展,特設置澎湖縣觀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旅遊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捐贈及補助收入
二、文創商品開發、授權及推廣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
四、政府投資。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觀光行銷活動費用。
二、文創商品開發推廣費用。
三、基金之業務管理費用。
四、其他有關辦理促進觀光發展所需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開立專戶存管。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公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