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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單位暨附屬一、二級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回應與聯繫,有效運用各種資料及傳播媒介,增進意見溝通,以達到施政宣導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機關)應由副主管(副首長)或主管(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發言人,必要時並得指定一人為佐理人,負責該機關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與聯繫工作。

三、發言人之職責,在隨時主動闡揚政策,對媒體提供新聞服務,同時探求民意與蒐集輿論以供主管(首長)決策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參考,發言人與佐理人應就本單位業務有關(直接或間接)之每日新聞報導,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本府信譽與各單位負面施政要項之報導,不論其報導確實與否,均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並研擬對策,陳報核定後自行處理或聯繫有關單位共同處理,對易引致民眾誤解之新聞,應迅速及時處理。

四、新聞發布是闡揚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各單位(機關)擔任新聞工作人員,應積極辦理,其發布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要施政措施、計畫與方案及其執行成果,而與民眾之權利、義務息息相關者。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事項,有關闡揚政府政策與政令政績之功效而不涉及機密者。
(三)主管(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及有關指示事項。
(四)對議會答詢事項及指出之法案須社會大眾了解支持者。
以上各事項可用新聞稿方式予以發布,各單位(機關)為增進民眾了解有關措施,以便利推行,並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阻力,亦得以發布新聞背景資料或舉辦新聞背景說明座談會等方式辦理。

五、新聞發布工作區分如下:
(一)由本府行政處新聞科(以下簡稱新聞科)發布者:
1.縣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措施。
2.中央首長、外賓訪問本縣活動。
3.縣長之重要談話及活動。
4.其他政策性專案或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業務,經指示須由新聞科統一發布者。
(二)由各單位(機關)發布者:
1. 各單位(機關)重要會議議決事項與縣民有關者。
2. 各單位(機關)之施政計畫、重要措施及為民服務工作執行之成果與績效。
3. 各單位(機關)重要活動。
4.縣民對本單位(機關)之建議、批評與輿論反映,必須予以說明、澄清或解決事項。
5.其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辦理的方法、程序及結果等。
各單位(機關)新聞,由發言人就前項有關事項自行負責發布,並將新聞稿副本一份送新聞科備查。

六、為促使本府與民眾間之意見交流,各單位(機關)針對媒體報導或建議事項、輿論關注及民眾質疑之事項,應立即回應。

七、本府新聞發布、回應與聯繫依分層負責規定,以爭取時效,其不涉政策、決策之事務性事項,應不待先呈首長,由業務單位本權責即時回應、發布與聯繫,但可事後呈悉。

八、有關需回應之新聞蒐羅,各單位(機關)得主動察覺簽陳回應,或由新聞科針對每日剪報內容送相關單位彙辦。

九、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之內容,應力求精簡,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先聯繫、協調。

十、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應主動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送交發言人發布。所發布之新聞,應每日紀錄,按月統計送新聞科彙陳縣長核閱。

十一、有關協助外籍新聞從業人員採訪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籍新聞從業人員請求採訪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時,依所涉業務及權責,由主政單位代為安排,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業務者,由新聞科代為安排。
(二)外籍新聞從業人員要求訪問各單位(機關)主管或首長時,由新聞科轉洽各單位(機關)新聞聯繫人員予以安排。
(三)外籍新聞從業人員擬向各單位(機關)蒐集資料時,由新聞科協調各單位新聞聯繫人員提供之。

十二、新聞科為辦理新聞發布事宜,得要求各單位(機關)提供資料或為其他配合事項,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三、本府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得列入年度管理績效評核。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