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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本連結開啟新視窗)(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地方財政,增
進地方自治功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俾建立基層財政制度,特依據財政
收支劃分法(本連結開啟新視窗)(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澎湖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地價稅在縣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2.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房屋稅在縣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3.本法第十二條一項第四款契稅在縣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4.本稅款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


第 3 條
本稅款分為下列二類:
1.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前條第一、二、三款款項總額之百分之六。
2.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本稅款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之其餘款項。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作為支應受分配鄉市公所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
費。


第 4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鄉市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分配之:
1.各鄉市轄區人口數占全部鄉市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四十。
2.各鄉市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市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
3.各鄉市基本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四十。


第 5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鄉市公所之比率,本府應按次
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鄉市公所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三
個月前通知受分配鄉市公所納入預算。


第 6 條
本稅款應在縣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 7 條
稅課由縣統籌分配之款項,徵收機關應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
稅款專戶;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第 8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本府依第二條、第四條算定之分配比率金額,依核定
數按季平均撥付受分配鄉市公所。本府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視當年度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情形與核定數之差額調整撥付受分配鄉市公所
或減少分配金額由鄉市公所將差額繳還本府。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市公所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
領款收據函送本府後撥付之。


第 9 條
本稅款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