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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縣庫集中支付撥匯庫款作業,減少使用縣庫支票流通付款風險,提高便民服務品質,應用代理縣庫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企合成網之企業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取消支票付款方式,改為透過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利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悉依澎湖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並由本府與代理縣庫機構訂立辦理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e企合成網企業應付帳款管理業務約定書。

三、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電子信箱,詳填於受款人欄、附記事項欄及領取支票方式欄。

四、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使用電腦逐筆輸入,包括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帳號、戶名、金額、支用機關及付款憑單編號,經內部核對無誤,再將匯款資料儲存於磁片,指定專人登入密碼進入本系統網站上傳匯款資料。

五、上傳之匯款資料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科長覆核無誤後依下列權限予以放行:
(一)、例行性之支出(含薪資、補助款等)及非例行性之工程款、補助款等支出金額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款項由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科長放行。
(二)、非例行性之工程款、補助款等支出金額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款項由財政處副處長放行。

六、代理縣庫機構透過本系統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以即時連線方式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代理縣庫機構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送達解款銀行。

七、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銷、戶名或受款人識別碼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八、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處應根據代理縣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退匯原因,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改匯:如為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或帳號錯誤,由原支用機關查明更正後,填製匯款單交財政處辦理改匯。
(二)、退匯繳庫:原支用機關應根據代理縣庫機構退匯資料填製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