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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電腦設備暨機房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為健全澎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地政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特依「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本要點。
本所各級人員使用電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處理。

二、機房設備的管理
(一)電腦機房應設置門禁管制,以維護機房安全。
(二)機房內應設環境監控系統、空調設備及安裝防火、防曬、防濕、防塵等設備,其相關之儲水槽、散熱水塔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三)機房內應隨時注意室溫及溼度,若發覺異常應立即處理。
(四)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市電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為確保供電品質,應設置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定期進行測試及維護。
(五)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除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外,不得插接其他電器用品。
(六)應謹慎使用電源延長線,以免電力無法負荷導致火災等危害安全情事。
(七)機房內滅火設備之位置應明顯並熟悉其操作方法。如遇火警應設法加以撲滅,並迅速通知有關單位。
(八)應定期執行清潔作業以維護機房整齊清潔,並避免堆放雜亂物品。
(九)電腦機房設備發生異常,無法運作時,應即報告主管,並填寫「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附表一)通知維護廠商處理。若導致業務無法作業時,應通報本所各單位。
(十)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追蹤機房維護廠商辦理定期性之維護工作。
(十一)機房管理人員應於每月月底排定次月之機房值班人員,並將「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附表二)陳報主管核閱。
(十二)機房值班人員應依據當日機房設備運作情形填寫「電腦機房工作日誌」(附表三),每日陳報主管核閱。

三、電腦設備的管理
(一)主要的電腦設備,應置放於電腦機房,任何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進入機房使用存取電腦設備。
(二)對於各種電腦設備應製作「電腦設備管理清單」(附表四),且指定專人管理。
(三)為確保電腦設備安全,應定期執行電源安全檢查。
(四)電腦機房之各項設備,非機房管理人員禁止操作。
(五)可攜式電腦設備,未經核准不得於電腦機房內使用。
(六)有關電腦設備之配置及增減變動,應經課長以上主管之同意,方可辦理。
(七)發生緊急事故時,如需中止作業切斷電源,應即通報本所各單位。
(八)機房管理人員應確實追蹤電腦廠商辦理定期性之設備維護工作。
(九)各項設備之操作說明及維護記錄應妥善保管重要檔案並予以上鎖,以便使用操作。機器故障檢修、調整及維護等均應通知廠商處理,並詳予紀錄。
(十)若遇有機器故障之情形,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並記錄時間,如發生嚴重損壞時,應查明原因。

四、電腦系統的管理
(一)作業系統、資料檔案及電腦軟體應妥善保管,重要檔案並應予以上鎖保管,未經核准,均禁止查閱。
(二)電腦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控制,除有特殊規定之應用系統外,應由使用者填寫「電腦連線作業使用者帳號申請表」(附表五),交由系統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設定;員工離職或調換工作時,系統管理人員應註銷、停用或調整使用權限,以確保系統安全。
(三)機房管理人員應至少每三個月更新主機、資料庫及應用伺服器之通行密碼,並填寫「通行密碼管制及定期更新紀錄表」(附表六)
(四)對於各種應用系統應製作「應用系統管理清單」(附表七),且指定專人管理。
(五)重要的作業系統及資料庫,應定期執行備援工作及清理檔案。
(六)廠商維護人員因作業需求進入系統時,應由機房管理人員全程陪同並在機房工作日誌上敘明工作內容。
(七)伺服器倘安裝遠端遙控軟體,平時應予停止服務,並關閉不必要之通訊埠,以維系統使用之安全性;另當維修人員以遠端登入方式進入系統時,機房管理人員應填寫「遠端登錄紀錄表」(附表八),並於離開系統時,即時關閉遠端存取服務。
(八)執行專案或特殊重要作業時,應視需要事先予以備援處理。
(九)每日應執行地籍資料庫之完整備援,並至少保留2周。備份磁帶應執行異地存放以確保安全。
(十)每季應執行Unix作業系統備援,惟作業系統變更時,前後亦應執行備援。
(十一)因公務必要使用之軟體,應以合法取得版權者為準,嚴禁使用無版權軟體,合法版權之磁片嚴禁私自拷貝,以符合著作權之規定。
(十二)外購之應用軟體及地政人員自行開發之應用軟體,應經主管核定後方能安裝至電腦中運作,其維護、更新亦同。
(十三)正式啟用之應用系統程式,未經主管同意,機房管理人員不得任意變動或更改,並依下列系統管理原則處理:
1.磁碟空間經廠商建置資料或執行資料庫重整時,應將相關文件妥善保管,並列入機房管制文件。
2.本府交付之系統程式,應經本府同意後始可變更。
3.任何系統程式之變更或增加,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作業人員知悉。
(1)開始啟用之日期。
(2)連繫人員。
(3)使用者注意事項。
(十四)使用者若發現應用系統功能有問題時,應通知機房管理人員,填寫「電腦問題處理表」(附表九)。
(十五)地籍資料庫配合機房維護廠商辦理異地備援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十六)作業人員處理含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不可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資訊,非公務用途嚴禁調閱使用

五、電腦媒體的管理
(一)機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電腦媒體,如遇不正常之情況發生,應立即予以適當之處置。
(二)機房值班人員執行資料備援及異地存放時,應填寫「資料備援紀錄表」(附表十)。
(三)儲存媒體應設置專櫃保管,並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
(四)備援磁帶或光碟片應予編號管理,倘已逾保存年限或不堪使用時,應依規定辦理銷毀。
(五)各單位索取本縣地籍媒體資料時,應填寫「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收件紀錄表」(附表十四)並依據本府訂定之「澎湖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基準」申請之,前款提供之磁性媒體資料,應詳填收件紀錄表,自發給磁性媒體之日起保存一年。

六、電腦機房安全的管理
(一)凡進出電腦機房人員均需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附表十一),並由機房管理人員陪同出入。
(二)電腦設備、磁性煤體、重要文件攜出時,應填寫「電腦設備、磁性煤體、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十二),經主管核准後方可攜出。
(三)(刪除)
(四)為確保資訊安全,不使用電腦時(15分鐘以內)須登出或鎖定系統。
(五)機房主管應每月定期稽核電腦設備及應用系統之使用、管理情形。
(六)機房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就清單詳加點驗,並將各項操作手冊及維修記錄列入移交。
(七)機房內應嚴禁吸煙、進食及在機房內跑跳。
(八)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及未經核准之電器或其它物品。

七、附則:
(一)各應用系統之作業管理,其系統規範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要修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