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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地政事務所辦理裁處土地登記罰鍰作業程序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澎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辦理土地登記罰鍰(以下簡稱本罰鍰)裁處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地所辦理本罰鍰裁處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程序。

二、地所辦理本罰鍰裁處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

三、本罰鍰之裁處時效,自登記機關受理登記之日起算三年。

四、本罰鍰之裁處對象,為違反登記義務之行為人。但行為人能證明逾期申請登記係因其他申請人怠於會同申請所致,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得不予處罰。

五、同一案件有數人應處罰鍰者,應依下列方式分算各自應納之登記費額,復依其逾期月數之倍數計算其應繳之罰鍰:
(一)依法應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按各權利人取得不動產之權利價值比例分算;取得之權利為公同共有者,除法律或契約推定潛在應有部分為均等外,應按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
(二)依法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登記者,應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及義務人各自取得或處分之權利價值比例分算罰鍰。
(三)繼承人持法院為分別共有之確定判決,或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應繳之罰鍰得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別計收。
前項第三款有再轉繼承之情形者,已死亡原繼承人延遲之時間應不予計算。

六、本罰鍰拒絕繳納者金額達新台幣一元以上,由地所簿冊列管並寄
    發催繳書,金額達三百元以上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地所應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之情形如下:
(一)應不予處罰者:
1.行為人未滿十四歲。
2.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二)應減輕二分之一之罰鍰者:
1.行為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行為人行為時因前款第二目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
前項情形,應於裁處書之「裁罰應繳金額」欄內註明減少金額及理由。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情形,得由地所依案附身分證明文件逕為裁處;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情 形,行為人應檢具公私立醫療院所之鑑定書,供地所審認。

八、本罰鍰之繳納期間,為受處分人收受裁處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
    期間末日為地所之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九、經駁回而重新申請登記之案件逾期者,應扣除前次申請已核計之
    罰鍰,重新核算罰鍰另行開立裁處書,但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
    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