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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工務處處長。
(五)教育處處長。
(六)旅遊處處長。
(七)行政處處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農漁局局長。
(十)稅務局局長。
(十一)行政處專員(法制)。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建設、旅遊、工務、財政、農漁及稅務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處負責召集。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本要點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