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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滯納催繳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行政罰鍰催繳、逾期不繳納之處理,以實現公權力,維護政府信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仍未繳納者,各罰鍰主管機關或主管單位應執行催繳,以『雙掛號』寄發,俾確定催繳書送達,催繳期限經過,各罰鍰主管機關或主管單位繼續追蹤結果,被處分人如己依限繳交罰鍰者即予銷號結案。

三、被處分人如仍未依限繳交罰鍰時,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四、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罰鍰主管機關或主管單位應定期查詢義務人之財產,即時移送強制執行。

五、各罰鍰主管機關或主管單位應建立行政罰鍰執行資訊系統,按行政罰鍰類別及年度別分類,彙整受處分人罰鍰案件等相關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催繳與移送作業。

六、為落實行政罰鍰統一作業之執行,各罰鍰主管機關或主管單位除依前項作業規定辦理外,應按月填報「以前年度應收行政罰鍰清理情形月報表」,送本府財政處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