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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解決民眾問題及聽取民眾對本所興革建言,展現親民、便民服務效能,特定期辦理「主任與民有約」面見會談服務。

二、實施時間:每週三、週五下午四時。

三、實施地點:本所主任室。

四、辦理程序:
(一)民眾若欲參加主任與民有約面談服務,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所研考單位辦理登記,依其陳情建議事項之業務性通知相關單位主管列席。
1、受理登記單位:本所二樓地價課研考單位。
2、服務電話:06-9272009分機316。
(二)本所列席主任與民有約人員應準時到達會場,態度應和藹誠懇;對民眾之陳情建議事項應予以明確答復,對於不予採納之建議或無法照辦之請求,應婉言說明理由及法令依據。
(三)參加主任與民有約之民眾,同一案件其到場人數以不逾六人為原則。並不得私下錄音、拍照或錄影。
(四)主任面見會談後,民眾之陳情建議事項,即交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有涉其他相關業務單位者,則為協辦單位。
(五)主任與民有約受理之案件,各業務主管單位應迅速妥慎處理,並於七日內辦結;其辦理情形應呈送一層決行後,再予函復申請民眾,並副知研考單位。其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時,應於期限內將初步處理情形先行函復,並俟其辦結時將具體結果再次函知申請民眾。

五、主任與民有約所處理之案件,如發現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或故意刁難等情形者,由研考單位簽報移由業務主管單位議處。

六、主任與民有約受理之案件,由研考單位予以列管追蹤,並適時稽催,以迄結案為止。

七、主任與民有約所處理之案件,由研考單位將處理情形登載於本所網站。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