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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辦理促參窗口相關業務費用。
(三)舉辦促參訓練課程、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之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活動。
(七)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軟硬體設備採購。
(八)其他促參相關工程及業務。

三、前點第一款之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前點第一款之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日為止。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五、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申請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政處、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轉用其他用途。   

六、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