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工作,應設置澎湖縣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之;委員十至十二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或病情穩定之
    病人,病人家屬中聘(派)兼之,其任期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原則每年召開委員會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任互推一人為主席;由機
    關首長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
    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