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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新聞處理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各鄉市衛生所(以下簡稱各所),為因應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之能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危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定義如下:
因公共衛生相關事件,如緊急醫療救護、醫療糾紛案件、醫(藥)事重大案件或因霍亂、登革熱、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食品中毒及其他各類傳染病等之發生,引起大量傳染或蔓延,致對人民生命、健康產生嚴重威脅或社會恐慌之重大事件。

三、本作業所指之醫療保健、長期照顧、傳染病防治、菸害防制、食品衛生等公共衛生相關新聞或衛生行政、人才招募等,稱為一般新聞發佈(以下簡稱新聞稿)。

四、新聞事件發言權責機制:
  (一)為落實本局發言人制度,如事件發生於本局或各所(含跨單位)權責之相關對外新聞媒體發言人,自即日起統一由副局長發言;副局長請假則由秘書代理。
  (二)倘若係屬全國性重大疫情或天然災害等事件,由局長發言。
  (三)本局或各所業務單位承辦人應於事件發生立即通報主管,並於事件起1小時內彙整資料呈報副局長室,速報事件呈報單(如附件1)。倘若遇例假日,請主辦單位遴派人員以電話通報副局長或發言代理人。

五、新聞稿發布流程暨須知:
(一)本局每月各業務課至少發布2則,各所每個月至少發布乙則。
(二)本局發布流程:新聞稿必須逐級呈核(二級主管以上核章)才可發布,繕打格式(如附件2-1)。
(三)各所發布流程:新聞稿必須逐級呈核後,傳真暨Email至本局企劃課彙辦(Email信箱:phh221@ksmail.doh.gov.tw、傳真:06-9279621),繕打格式(如附件2-2)。

六、為提升新聞稿發布效率,本局暨各所於撰寫新聞稿時以一文一事為原則,首列標題,並於新聞稿內容首段敘明重點,各段補充業務闡述事項,減少長篇之論,以利收讀者快速導閱之效。

七、經主管核批之新聞稿,請發稿單位自行傳真、E-mail或分送至各報社稿件投遞箱(共30份)。另,影印經主管批示之新聞稿乙份逕送企劃課彙整,統一送縣府新聞課。

八、送縣府記者招待室之新聞稿,上班時間請於下午4時30分前送達,超過上述時間或例假日,請直接傳真至各報社。

九、獎勵辦法:
 (一)衛生局暨各鄉市衛生所新聞稿評分標準:本標準採按月計件方式,本局每月至少2則,每則5分(多1則加2分,最多10分),該月份無發佈新聞為0分;各所每月至少1則,每則5分(多1則加2分,最多10分),該月份無發佈新聞為0分。本局暨各鄉市衛生所新聞稿評分表如附件3。
 (二)獎勵標準:
1.衛生局:各業務單位年度累計(每月須達2則以上),並依名次取前2名,第1名 敘獎3人、第2名 敘獎2人,各嘉獎乙次。
2.衛生所:各所年度累計(每月須達1則以上),並依名次取前3名,主管記嘉獎乙次暨所屬同仁(第1名 敘獎2人、第2-3名 敘獎1人,各嘉獎乙次)。

十、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