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需,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貨款 (以下簡稱本貨款) 業務,由本府洽請行庫辦
理之。
第 3 條
本貸款之資金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專戶及合
辦之行庫提供相同數額資金配合辦理,其資金額度應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具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
三 籌備創業。
四 三年內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質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
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第 5 條
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第 6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
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 填寫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
二 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一式四份。
三 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四 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一式四份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五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籍證明 (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 、公司執照或開
(執) 業許可證影本一式四份。
第 7 條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
庫認可之擔保品。
第 8 條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每人並以
申請一次為限。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
者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第 9 條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或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執業許
可證) ,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社會局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
讓。
第 10 條
本貸款之利率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 11 條
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之一以
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專戶提供資金部分免計利
息方式優待。
第 12 條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
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
之。
第 13 條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社會局得派員訪視,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
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貸款行庫收回全部貸款。
第 14 條
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規定催
繳,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 15 條
本貸款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