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得按個案情節輕重,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