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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遭逢特殊境遇情形之家庭,如喪偶、離婚、未婚生子、配偶入獄或遭受家庭暴力等,給予其家庭經濟補助及照顧。
二、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扶助對象:
設籍本縣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具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臺灣省最低生活費二.五倍,其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由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獲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三)受家庭暴力者。
(四)未婚婦女,懷胎滿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未滿六歲以下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者。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前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力扶養子女者:
(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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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
(三)重大傷病。
(四)服刑。
(五)失蹤。
新移民與設籍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縣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設籍之限制。
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本縣之限制。依本款所核發之補助期限,以民事保護令或政府機關認定為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之有效期間為限,保護令類別如下:
(一)持有暫時保護令:核定期間以其開始保護當月起算當年度結束,並於年度結束前十月起重新提出申請,最多起算一年。
(二)持有通常保護令者:核定期間以保護令之起、迄日為扶助有效期,如保護令有效期自當年度十月起(已進入總清查期間),得核定至隔年年底。
四、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三點所訂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補助。
五、扶助項目:
(一) 緊急生活補助: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各款對象。
2. 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限,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3. 申請本項扶助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二) 子女生活津貼: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2. 補助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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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資料: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三) 傷病醫療補助: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如核定年分有間斷者則不符規定: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 補助標準: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申請本項扶助者,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4. 本項補助,以補助疾病或傷害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四) 兒童托育津貼: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2. 補助標準: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初次辦理本項扶助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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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並應每年重新提出,如核定年分有間斷者則不符規定。申請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繳費收據提出。
(五) 法律訴訟補助: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對象,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2. 補助標準: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申請本項扶助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
(六) 教育補助: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對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並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本項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上述所稱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如核定年分有間斷者則不符規定。
2. 補助標準:
(1)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3.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4. 本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七) 創業貸款補助: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對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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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市公所申請,並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2. 上述所稱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如核定年分有間斷者則不符規定。
3. 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依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執行。
(八) 弱勢家庭創業輔導金
1. 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對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並取得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2. 本項補助只得申請一次。
3. 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依據本府針對本縣弱勢家庭創業輔導金申請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辦理。
六、審核基準及程序
依澎湖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辦理。
七、經費來源:自本府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