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運用委員會八十六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凡於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前立案之本縣身心障礙團體皆得申請之。
三、受理單位:本府社會處。
四、補助標準: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心障礙團體僱用協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等相關業務之會務人員,限擇一人申請,由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每月人事費(不含各種額外獎金),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之一半。
五、申請程序:
(一)每年度開始本府應公告當年補助額度、申請期限及其他注意事項,由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心障礙團體提出計畫書申請,併附理監事會通過僱用之會議紀錄及所僱用會務人員履歷表(附照片)。
(二)本府得視需要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召開補助審查會,就申請團體所提計畫書及上一年度補助執行績效審議。
六、核銷作業:
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受補助之團體應於當年度四月、七月、十月及十二月十日前,檢送請款收據,會務人員薪資印領清冊原始憑證,全薪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及當季執行成果報告各一份送本府核撥。
七、計畫執行中,若逢人事異動,應即報府核辦,若有不實本府得逕予停止補助,期限最長二年不受理本項補助之申請。
八、經費來源:澎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