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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重大傷病婦女解決生活困難,協助其改善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達六個月以上,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未能就業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每年申請補助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標準者。
(二)前款所稱動產、不動產未超過標準者,係指:
1.動產部份: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一人不得超過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加二十五萬元。
2.不動產部份: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三、符合前條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三千元。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三)全戶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資料證明。
(四)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及其家屬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之身心障礙手冊、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六)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八)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九)申請人郵局封面帳號影本。

五、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於申請表件予以初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於每月二十日前繕造申請人名冊(如附件)連同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核。經本府複核符合補助者,函復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補助費由本府核發。

六、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十五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從次月起發給生活補助費。年度結束前,若有需要延長補助者,鄉市公所應主動告之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申請。

七、已申請核准有案,領有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或其他政府補助之生活津貼者,不得申請。

八、凡經核准補助之不幸婦女,倘因戶籍異動(遷移、死亡),本府即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九、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除追回已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