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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防治性騷擾服務網絡,並提昇性騷擾防治服務品質,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澎湖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本府社會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本縣衛生局局長、本府行政處法制專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八人至十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至五人,由本府社會處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會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