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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工會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轄內工會落實勞工教育,提升勞工知能,特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本府補助經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須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年度開始十日內,擬訂勞工教育實施計畫、課程表及經費概算表等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有加入總工會者應由總工會彙整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補助經費,每場次其課程、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工會:每場課程時數不得低於六小時。
(二)基層工會:每場課程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
基層工會會員每年勞工教育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除得申請本府補助二小時外,不足之時數由各基層工會籌措經費辦理。

五、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活動,其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總工會:以前一年年底所屬會員工會人數計算,人數未滿一千人者,以新台幣四萬元為基數,每人增加補助新台幣五十元,每逾一千人者,再增加補助新台幣三千元,以此類推。
(二)基層工會:以前一年年底各工會會員人數分別計算,人數未滿一百人者,以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為基數,每人增加補助新台幣五十元,每逾一百人者,再增加補助新台幣一千元,依此類推。
    前二項教育經費補助,本府得視法定預算情形,酌予調整。    

六、前點教育經費之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如下:
(一)鐘點費:
1.外聘講師:專家學者,每節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2.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如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上級工會等):每節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3.內聘講師:每節新台幣八百元。
(二)餐費:便當每人新台幣八十元,餐敘每桌最高新台幣四千元。
(三)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支出,最高為新台幣五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支出,最高為新台幣三千元。
(五)講義資料費:每人最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六)租車費:每輛次最高為新台幣九千元。
(七)郵電費:每人新台幣十元。
(八)保險費:每人投保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
(九)茶水費:每人新台幣三十元(限全日課程)。
(十)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文宣):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內補助 。

七、前二點補助之教育經費,各工會應納入年度預算,其支出並應做成決算,且應提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八、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照片函報本府備查;加入總工會之基層工會應將上述資料由總工會彙整,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前函本府備查。
各工會勞工教育之計畫、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照片、參加學員名冊等資料應妥為保存。必要時,本府得派員抽查,各工會不得拒絕。

九、勞工教育經費補助核銷程序如下:
(一)全額補助者,全部原始憑證應報送本府核銷,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府。
(二)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工會妥為保管;另於實際收支結算後,支出總額如低於本府補助金額,除全部原始憑證應報送本府核銷外,賸餘款並應繳回本縣縣庫。

十、各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上年度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者。
(二)在三年內有欠繳勞保、健保費紀錄者。
(三)基層工會拒絕接受本府年度工會評鑑。
(四)其他有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