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 3 條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第 4 條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三、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第 5 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第 6 條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