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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澎湖縣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植澎湖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長,健全協會功能,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予以補助經費,以利協會推展會務,並增進政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特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澎湖縣公務人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依活動計畫書、申請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以補助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動為原則。
(二)申請補助之活動,本府視計畫實際需要及財政狀況核定補助金額。
(三)不予補助項目:充實設備費、服裝費、一般會務例行性支出如水電費、加班值班費等。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協會符合申請補助案(計畫活動)應於計畫活動前一個月內,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一式三份函送本府申請補助。
(二)同一案件(計畫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預定人數)、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附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四)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年度內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於十二月廿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理申請。
(五)經本府審核補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核准後,始得予以補助,變更計畫以一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本府依年度補助協會預算額度內、補助標準及經費之使用範圍,於收到協會申請書後,採書面審查(本府人事處主辦,財政處及主計處協辦),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協會,其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計畫活動辦理是否符合經費之使用範圍。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活動內容(含辦理目的、辦理方式、經費來源規劃使用等)是否合理、可行。
(二)年度補助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協會應於該受補助計畫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本府原核准補助函、計畫執行之支出有關原始憑證、收據(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含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各一份函報本府核銷撥付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活動(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四)協會係於核准補助計畫活動辦理完竣後檢證核銷撥付經費,嗣後若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問題,需依規辦理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協會應依所報計畫活動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濫用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不法情事,除由本府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三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二)因受補助之活動計畫書在活動計畫前已送本府申請審查,完竣後又相關表件資料(含原始憑證正本)均已函報本府辦理核銷撥款審查,爰採書面成效考核,績效衡量指標訂定如下:
1、預期效益:依前活動計畫書所列之預期效益與執行後成果報告評核是否相符。
2、以往類此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效益自評:以作為辦理補助活動計畫(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府對協會之管考績效指標,於年度終了次年一月底前函請協會自評(如附件五)後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本府複評,以作為類似活動新年度是否補助之參據。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府對協會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本規範應於本府網站公開。
(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其受補助之協會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每半年交由本府主計處彙整後,統一公開於本府網站首頁;本府對協會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