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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婦女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貳、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三、社會團體法人。
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五、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婦女福利且執行有績效者。

參、補助內容:
一、辦理婦女知性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
二、辦理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辦理單親家庭服務活動。
三、辦理婦女學苑。
四、辦理大陸及外籍配偶生活輔導適應班。
五、辦理外籍大陸、配偶支持性服務措施。
六、辦理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七、辦理促進婦女權益、人身安全活動。
八、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肆、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宣導品、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基準:
(一)每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二案;鄉市性活動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三萬元;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二)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新台幣八OO元;外聘每小時一、二OO元至一、六OO元。
(三)交通費以實報實銷;住宿費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四OO元,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四)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台幣廿五元,紀念品不予補助。
(五)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台幣八O元,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六)臨時酬勞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七O元。
(七)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六、OOO元。

伍、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每一季最多補助三案。

陸、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兩週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柒、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捌、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玖、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