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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訂定之。

二、目的:為使本縣重病住院需要他人看護之老人得以獲致妥善之照應,並減輕中低收入老人之生活負擔,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領期間為設籍本縣縣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冊列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貳點伍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三)因患重病致需住院治療並僱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
(四)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五)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四、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九百元,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至鄉市公所層轉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
5.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6.看護者之病患服務員或看護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7.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8.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二)如為代理申請人則需另行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六、審查作業程序及經費之請撥:
(一)鄉(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造申請表,報送本府複審核定。
(二)請領補助款項時,應附印領清冊及存摺影本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三)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如不實申請本項補助或溢領本項補助,縣政府除依規追回已領之費用,並於兩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督導及效益:
(一)本府將定期實施本項補助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使接受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因重傷病住院治療者獲得妥適之照料及看護,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