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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受理各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公共設施改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小型工程透明化、公開化作業機制,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本府「其他公共工程-公共設施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辦理各項小型工程」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為限。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縣轄各機關、學校、鄉市公所,立案之民間團體、協會,辦理範圍為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承辦,依業務職掌審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並簽會本府工務局列冊控管,簽註查核建議意見,加會主計室審核登錄預算支用數。

四、計畫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執行,同一案件不得分次申請。工程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五、本要點工程,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工程案之申請、核銷方式及檢附書表如下:
(一)申請案應檢附工程計畫圖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府申請,再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審核後,簽會工務局及主計室辦理。申請案件所附工程圖(含施工位置、尺寸、工法)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施工前照片)應明確詳盡。但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案需經鄉(市)公所初審報本府核定。
(二)工程結束後,應將原始支出憑證、相關驗收資料及三比照片送本府原核定目的主辦單位核銷。

七、本要點補助工程項目如下:
(一)各級道路排水、社區圍牆、廣播系統等工程。
(二)各社團、協會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各級學校小型修繕工程。
(四)其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審核認可之小型工程。

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對核定計畫得不定時、不定點就其申請之工程數量、項目及成效實施稽核。

九、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應加強督導申請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由工務局將辦理情形於每半年結束後十日內,填報「縣市議員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送本府主計室彙整函報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