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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3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等事項。

二、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等事項。

三、服務科:掌理查緝各稅逃漏、受理檢舉案件、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育、各項欠稅之處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財務罰鍰之處理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退稅及稅款劃解、單照管理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出納、各項稅捐內部業務檢查計畫研擬、研究發展、公文檢查、施政計畫、業務列管考核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4    

本局置秘書、科長、檢核員、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科長內一人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5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6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本局局長差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10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1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