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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中低收入戶醫療及看護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二十條規定及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使設籍本縣罹患嚴重傷、病醫療或住院需他人看護之中低收入戶得以減輕其生活之負擔,並可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 須為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須為當年度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醫療補助者,需最近三個月內符合第四點第一款所生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四、 補助項目:
(一) 傷病醫療: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其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等非醫療行為之費用。因病況特殊無法使用健保給付治療,需自費之手術、材料及藥品等費用,經醫生開立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後,准予補助。
(二)住院看護:罹患嚴重傷、病於全民健康保險署特約醫療院所住
院,經醫院證明其病情需專人看護,並雇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
護工者。

五、 補助標準:
(一) 醫療補助: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八十,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看護補助: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中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申請人於門診或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至鄉(市)公所初審後,再層轉本府社會處辦理:
(一)申請查定表乙份(如附件)。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補助者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五)申請醫療補助者:醫療自付收據正本(未檢附正本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看護補助者:
1.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2.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須由醫師、護理人員或醫院社工員核章證明)。
3.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影本。
申請人因故須委由他人為代為申領本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切結書及被委託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內辦理。

八、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如不實申請或溢領本項補助,本府除依法追回已領取之費用,並於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