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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辦理澎湖縣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3

本所置所長,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4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5

本所置組主任、醫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醫事放射士。

前項醫療組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行政組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6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7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 分別兼辦之。

 

8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備查。

 

9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