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維護漁港設施,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設置「澎湖縣漁港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專戶存儲孳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縣庫撥充及上級政府補助。
二 漁港新生地標售價款提成。
三 本基金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 漁港設施維護。
二 漁港勘測、規劃、研究、試驗。
三 港彎資料蒐集、人員培訓。
四 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