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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79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維護漁港設施,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設置「澎湖縣漁港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專戶存儲孳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縣庫撥充及上級政府補助。
二  漁港新生地標售價款提成。
三  本基金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  漁港設施維護。
二  漁港勘測、規劃、研究、試驗。
三  港彎資料蒐集、人員培訓。
四  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