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鑑定為重器障(腎臟病者),均得領交通補助費。
二、每月發放金額標準:
(一)每人每月二仟元。
(二)於本縣洗腎者,每月洗腎次數六次以上得補助二仟元,六次以下依洗腎次數計算,每次補助三五0元(附記錄表)。
(三)於台灣本島就醫洗腎者,每月就醫洗腎次數二次以上得補助二仟元,一次補助一仟元(附來回機票存根及就醫診斷證明)。
三、登記與發放辦法:
(一)凡符合本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縣腎友會登記,并由腎友會初審合格報送本府審定發放。
(二)凡每月五日前提出登記經本府審核合格者發給上月份交通補助費。
四、凡經登記受領洗腎交通補助費者倘因戶籍異動(遷移、死亡)本府即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五、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