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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永續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漁業發展以及公平、公正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申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審查及核發程序,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附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文件,向澎湖區漁會提出,由澎湖區漁會就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初審後轉陳本府辦理。


四、書面審查及實質審查作業
 (一) 書面審查
    1.本府農漁局收受申請文件後,就其所提事業計畫書擬訂初審意見,交由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審查。
    2. 若申請案之證件不齊全者,本府得定十日以內之期間退還申請人補正;俟完成補正後,直接送達本府。
 (二) 實質審查
 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 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是否合理可行。
    2. 對未來海域利用之影響及核准後應予以之限制事項。
    3. 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之事項。
    4. 若申請案件數量多於漁業權規劃計畫時,就其申請擇優決定之。
 (三) 經審查通過後,各區位置原則以抽籤決定為主,必要時本府得調整之。


五、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開會規定
 (一)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以副召集人為主席,若兩者均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申請人所送文件符合法令規定,且其事業計畫及相關規劃經審查後認屬合理可行,並符合區劃及定置漁業權之本旨者,應作成核發五年以下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決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