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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及社會參與,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本補助標準。
補助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二條   
補助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