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凡於本縣境內申請設立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提供
履行擔保能力證明。
前項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及教養機構。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以每一機構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保險應檢具保險契約資料影本以供查驗。
四、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基準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以上。
前項擔保能力證明需檢附一年以上之定期存款存單影本以供查驗。
五、為瞭解本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澎湖縣政府得隨時通知其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並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