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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共意外責任之投保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認定基準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凡於本縣境內申請設立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均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提供履行擔保能力證明。
    前項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係指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及教養機構。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以每一機構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保險應檢具保險契約資料影本以供查驗。

四、全校性模範兒童之選拔:
(一)全校性模範兒童名額:十二(含)班以下一名,十三(含)班以上二
       名。
(二)上學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均甲等以上之高年級同學。
(三)未曾當選為全校模範兒童者。
(四)​​​​​被提名之學生須經校長、各處主任組織模範兒童選拔會,審查其資格符合本辦法標準後,列為候選人,並列舉事實由訓導處公告,擇期由全校中、高年級學生投票選舉,得票多者當選。所需選票及選舉法,均由學校訂定,並注意公正、公開,以符合教育意義。

五、為瞭解本縣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澎湖縣政府得隨時通知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