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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本府許可設立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一年以
      上之老人福利機構。
第四條  本府應每四年至少舉辦一次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第五條  本府為辦理評鑑,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第六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本府應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

第七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並依指定日期函報自評表至本府或受託評鑑單位。
二、初評:本府或受託評鑑單位依受評機構填寫之評鑑表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評選,並彙整初評結果,送評鑑委員參考。
三、複評:由評鑑委員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本府於實施複評前,應召開評鑑委員會議,說明評鑑日期、項目及初評結果。

第八條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表揚及發給獎牌,並酌給獎金及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

第九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者,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並於六個月內辦理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
      並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第十一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評鑑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