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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旨: 為避免本縣獨居老人發生緊急危難,特辦理緊急救援連線系統建置,結合民 政、警政、衛政、社政及社區鄰里,以建構一老人安全保護網絡,提供遭受緊急 危難老人必要之援助。

二、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人本人(服務使用者)或委託家屬、村里幹事、鄉市公所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本府社會處審核符合補助資格,函復申請人並請本府委託廠商於核定後三週內開始提供服務。
(二)由社政單位、社福中心、社福團體、長期照顧服務單位、醫療衛政單位等網絡單位轉介本府社會處評估辦理;經本府社會處審核符合補助資格,函請本府委託廠商於核定後三週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補助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全額補助相關費用:
(一)本府冊列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者生活補助之獨居老人。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之獨居老人。
(三)其他視個案特殊狀況,經本府評估有緊急救援連線服務必要需求之獨居或非獨居但同住者無照顧能力之老人。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或相關社福身份證明文件。

五、補助資格撤銷或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其補助資格並請廠商停止服務:
(一)申請人死亡或遷離本縣。
(二)申請人已無獨居事實(例如:僱有看護照顧、有家屬同住)或入住機構。
(三)申請人申請終止服務。

六、其他:本服務所需設備由本府委託廠商進行裝設及維修,申請者不需負擔裝置及維修費用,唯設備遺失或因故意不當使用造成損壞致不堪使用,需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